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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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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戰、因公或意外失蹤,在地面逾一年、在海上及空中逾半年查無下落者,視同作戰、因公或意外死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保險條例第14條,當軍人在作戰、因公或意外情況下失蹤,在地面超過一年,在海上和空中超過半年而沒有找到下落時,將視為作戰、因公或意外死亡。 這表示如果軍人在作戰、因公或意外情況下失蹤且長時間無法找到下落,則其家屬可以以軍人死亡的方式提出相關賠償申請。根據這項法規,軍人保險將提供相對應的補償或恩給給予這些家屬,以照顧他們日後的生活。舉例而言,如果一位軍人在作戰期間不幸失蹤,在經過一年的時間後,仍然無法找到其下落,則該軍人被視為已經死亡,其家屬可以根據軍人保險享受相關的補償或恩給。

立法沿革 3

(0421103 制定)

本條例所稱殘廢等級及重機障,依國防部之規定。

(0451204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同時遭遇兩項以上之保險事故者,其應得給付總額,以最高之一項為限。

(0590130 全文修正)

作戰、因公或意外失蹤,在地面逾一年,在海上及空中逾半年,查無下落者,視同作戰、因公或意外死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21103 制定)

本條例所稱殘廢等級及重機障,依國防部之規定。

(0451204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同時遭遇兩項以上之保險事故者,其應得給付總額,以最高之一項為限。

(0590130 全文修正)

作戰、因公或意外失蹤,在地面逾一年,在海上及空中逾半年,查無下落者,視同作戰、因公或意外死亡。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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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保險條例第 14 條規定:「作戰、因公或意外失蹤,在地面逾一年、在海上及空中逾半年查無下落者,視同作戰、因公或意外死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保險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人保險條例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