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戰、因公或意外失蹤,在地面逾一年、在海上及空中逾半年查無下落者,視同作戰、因公或意外死亡。
根據軍人保險條例第14條,當軍人在作戰、因公或意外情況下失蹤,在地面超過一年,在海上和空中超過半年而沒有找到下落時,將視為作戰、因公或意外死亡。 這表示如果軍人在作戰、因公或意外情況下失蹤且長時間無法找到下落,則其家屬可以以軍人死亡的方式提出相關賠償申請。根據這項法規,軍人保險將提供相對應的補償或恩給給予這些家屬,以照顧他們日後的生活。舉例而言,如果一位軍人在作戰期間不幸失蹤,在經過一年的時間後,仍然無法找到其下落,則該軍人被視為已經死亡,其家屬可以根據軍人保險享受相關的補償或恩給。
本條例所稱殘廢等級及重機障,依國防部之規定。
被保險人同時遭遇兩項以上之保險事故者,其應得給付總額,以最高之一項為限。
作戰、因公或意外失蹤,在地面逾一年,在海上及空中逾半年,查無下落者,視同作戰、因公或意外死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例所稱殘廢等級及重機障,依國防部之規定。
被保險人同時遭遇兩項以上之保險事故者,其應得給付總額,以最高之一項為限。
作戰、因公或意外失蹤,在地面逾一年,在海上及空中逾半年,查無下落者,視同作戰、因公或意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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