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人保險條例第15條的規定,軍人因作戰、因公或因病或意外所致的身心障礙,會根據不同的等級給付一定數量的基數作為補償金額。具體給付金額如下: 1. 作戰致身心障礙: - 一等:給付四十個基數 - 二等:給付三十個基數 - 三等:給付二十個基數 - 重機障:給付十個基數 2. 因公致身心障礙: - 一等: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 二等:給付二十四個基數 - 三等:給付十六個基數 - 重機障:給付八個基數 3. 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 - 一等:給付三十個基數 - 二等:給付二十個基數 - 三等:給付十二個基數 - 重機障:給付六個基數 身心障礙的等級由國防部依據相關規定來確定。這些給付金額旨在提供軍人因作戰、因公或因病或意外所致的身心障礙者一定程度的經濟補償。
被保險人在作戰時,為避免被俘自殺成仁者,以陣亡論。 前項自殺未遂成殘或重機障者,以作戰受傷成殘或重機障論。
本條例所稱殘廢等級及重機障,依國防部之規定。
殘廢給付規定如左: 一、作戰成殘: 一等殘:給付四十個基數。 二等殘:給付三十個基數。 三等殘:給付二十個基數。 重機障:給付十個基數。 二、因公成殘: 一等殘: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二等殘:給付二十四個基數。 三等殘:給付十六個基數。 重機障:給付八個基數。 三、因病或意外成殘: 一等殘:給付三十個基數。 二等殘:給付二十個基數。 三等殘:給付十二個基數。 重機障:給付六個基數。 前項所列殘廢等級,由國防部定之。
身心障礙給付規定如下: 一、作戰致身心障礙: 一等:給付四十個基數。 二等:給付三十個基數。 三等:給付二十個基數。 重機障:給付十個基數。 二、因公致身心障礙: 一等: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二等:給付二十四個基數。 三等:給付十六個基數。 重機障:給付八個基數。 三、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 一等:給付三十個基數。 二等:給付二十個基數。 三等:給付十二個基數。 重機障:給付六個基數。 前項所列身心障礙等級,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符法制體例,第一項序文之「如左」修正為「如下」。 二、修正第一項序文、第二項規定,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殘廢」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將第一項各款序文之「作戰成殘」、「因公成殘」、「因病或意外成殘」,分別修正為「作戰致身心障礙」、「因公致身心障礙」、「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並將各款內容之「殘」字刪除,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被保險人在作戰時,為避免被俘自殺成仁者,以陣亡論。 前項自殺未遂成殘或重機障者,以作戰受傷成殘或重機障論。
本條例所稱殘廢等級及重機障,依國防部之規定。
殘廢給付規定如左: 一、作戰成殘: 一等殘:給付四十個基數。 二等殘:給付三十個基數。 三等殘:給付二十個基數。 重機障:給付十個基數。 二、因公成殘: 一等殘: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二等殘:給付二十四個基數。 三等殘:給付十六個基數。 重機障:給付八個基數。 三、因病或意外成殘: 一等殘:給付三十個基數。 二等殘:給付二十個基數。 三等殘:給付十二個基數。 重機障:給付六個基數。 前項所列殘廢等級,由國防部定之。
一、為符法制體例,第一項序文之「如左」修正為「如下」。 二、修正第一項序文、第二項規定,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殘廢」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將第一項各款序文之「作戰成殘」、「因公成殘」、「因病或意外成殘」,分別修正為「作戰致身心障礙」、「因公致身心障礙」、「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並將各款內容之「殘」字刪除,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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