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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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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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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給付規定如下: 一、作戰致身心障礙: 一等:給付四十個基數。 二等:給付三十個基數。 三等:給付二十個基數。 重機障:給付十個基數。 二、因公致身心障礙: 一等: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二等:給付二十四個基數。 三等:給付十六個基數。 重機障:給付八個基數。 三、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 一等:給付三十個基數。 二等:給付二十個基數。 三等:給付十二個基數。 重機障:給付六個基數。
前項所列身心障礙等級,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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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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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受益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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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費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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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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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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