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保險人每月應繳自付部分之保險費,由國軍財務單位(以下簡稱財務單位)在其應領薪俸內按月扣繳承保機構,其薪俸由財務單位發放者,由要保機關按月扣繳,或由要保機關通知被保險人自行按月逕向承保機構繳納。
  2. 被保險人階級晉陞補發其薪俸時,應補扣其應繳之保險費差額。
  3. 被保險人之保險費,因故停繳或漏繳,須於事後補繳者,應按補繳時之階級及扣費標準計算之。
  4. 被保險人徵召服役或接受訓練時間不滿二個月者,除發生保險事故外,一律免扣保險費。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