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每月應繳自付部分的保險費由國軍財務單位或要保機關在其應領薪俸內按月扣繳承保機構。非由財務單位發放薪俸的被保險人,則由要保機關通知其自行按月繳納給承保機構。 2. 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階級晉陞並補發薪俸時,應補扣其應繳的保險費差額。 3. 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3 項規定,若被保險人的保險費因故停繳或漏繳,需要事後補繳的話,補繳金額應依補繳時的階級和扣費標準計算。 4. 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4 項規定,被保險人因徵召服役或接受訓練時間不滿兩個月時,除非有發生保險事故,否則不需要扣除保險費。 參考資料: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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