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機關對無資格參加本保險之人員,因填報不實致誤辦承保者,如發生保險事故不予給付,其誤繳之保險費,無息退還。
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如果要保機關發現無資格參加保險並填報不實資料而導致錯誤承保的情況,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將不予給付任何償付金額。同時,被保險人所誤繳的保險費將無息退還。根據這條法規,如果要保機關在辦理保險申請過程中違反規定,導致錯誤承保,保險人有權拒絕給付,並退還被保險人誤繳的保險費。 例子:假設一位無資格參加軍人保險的人員提出假冒他人身份購買保險,並填報不實的資料,軍人保險公司在後續實際發生保險事故時發現了這個情況。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規定,軍人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給付保險金,並且將被保險人誤繳的保險費無息退還給他。這樣可以保護保險公司免受詐騙行為的損失,同時確保保險金的正確分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