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費收支情形,由承保機構按月分別編造有關業務表報六份,送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核轉國防部。
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保險費收支情形是由承保機構按月分別編造有關業務表報六份,然後送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核轉國防部。這意味著承保機構需要定期提交業務表給國防部,以向國防部報告保險費的收支情況。該條款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或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