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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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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收支情形,由承保機構按月分別編造有關業務表報六份,送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轉國防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保險費收支情形是由承保機構按月分別編造有關業務表報六份,然後送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核轉國防部。這意味著承保機構需要定期提交業務表給國防部,以向國防部報告保險費的收支情況。該條款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或案例。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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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保險費收支情形,由承保機構按月分別編造有關業務表報六份,送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核轉國防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