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二條所稱事故發生月份,指被保險人死亡日期、致身心障礙日期、奉准育嬰留職停薪、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或退伍、除役、停役、禁役、歸休、復員、解除召集、離職及廢止或撤銷存記命令生效日期之月份。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二條所指的「事故發生月份」,是指被保險人死亡日期、致身心障礙日期、奉准育嬰留職停薪、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或退伍、除役、停役、禁役、歸休、復員、解除召集、離職及廢止或撤銷存記命令生效日期之月份。 根據前述資料,這個法條是對於「事故發生月份」的定義進行解釋。具體來說,這指的是被保險人在上述情況下發生的相關事件的月份。例如,如果一個被保險人在五月份因意外事故而去世,那麼這個月份就是「事故發生月份」。同樣地,如果一個被保險人在十月份退伍,那麼這個月份也將成為「事故發生月份」。 這項解釋的目的是確定在軍人保險條例中各項法定事件的時間點,以便確定當事人在這些事件發生後是否有權利享受保險給付。這也可以幫助確定相關的保險條款和規定在這些特定事件發生後是否仍然適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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