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定死亡及致身心障礙之原因,準用軍人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條文之規定。
根據本條例第25條,死亡及致身心障礙的原因,要遵循軍人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相關條文規定。 可舉一例:根據軍人撫卹條例第5條及施行細則第8條第3項,軍人服役期間自殺致死的情況,可以被視為因病死亡來處理,但若是因犯罪自殺的情況,則不予撫卹。這些規定可以準用在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中,以規定死亡或致身心障礙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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