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按退伍給付標準計算之死亡給付,仍應照死亡給付之程序辦理。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根據軍人保險條例第13條第2項的規定,對於按退伍給付標準計算的死亡給付,仍然應按照死亡給付的程序進行辦理。根據這項法規,當軍人保險的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按照相應的退伍給付標準計算出相應的死亡給付金額,並按照相應的程序予以辦理。以最新的資料為例,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的規定在2009年進行了修訂,主要針對退伍給付、各種給付標準等進行了修改和補充,以保證軍人保險制度的運作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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