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或致身心障礙者,或在保險有效期間受傷或患病,因治療尚未終止或無法確定其身心障礙等級,而於保險失效後一年內,因同一原因傷劇,經國軍醫院檢定為身心障礙或死亡者,由後備指揮部檢附相關文件及證明資料,送承保機構辦理。
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或致身心障礙,或在保險有效期間受傷或患病,因治療尚未終止或無法確定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保險失效後一年內,若因同一原因再次受傷劇,被國軍醫院檢定為身心障礙或死亡的,後備指揮部需檢附相關文件及證明資料,然後送承保機構辦理。 參考資料: 1.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2. 國軍醫院相關檢定文件及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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