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四條因失蹤而視同死亡者之日期,以國防部發布之死亡日期為準。
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8 條,如果因失蹤視同死亡的情況,該失蹤者被視為死亡的日期以國防部發布之死亡日期為準。這意味著國防部發布的死亡日期將被視為該失蹤者的死亡日期,進而可能影響是否能夠享受相應的軍人保險給付。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無法得知該軍人保險條例的施行細則第 28 條具體細節或與之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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