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的內容, 1. 身心障礙等級的認定應依照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的相關規定進行。 2. 身心障礙等級的認定應當基於傷癒或治療終止或確知目前醫學技術無法矯治,且經鑑定證明身體功能確實存在無法恢復的障礙。 3. 若被保險人的身心障礙不是經由國軍醫院治療,則其身心障礙等級必須經由國軍醫院的檢定並由後備指揮部進行鑑定,才能被視為有效。 參考資料:《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51&FLNO=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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