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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承保機構依本保險年度管理與運用計畫、準備金積存及運用狀況,編列年度預算,函報國防部軍人保險監理會;事後並提出月份財務報告、半年及年終時之結算與決算總報告。
  2. 前項預算、結算及決算總報告,經國防部軍人保險監理會審並提出審核報告後,由本保險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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