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共有2項規定。根據第1項規定,保險公司應編列年度預算並函報國防部軍人保險監理會,其中包括管理與運用計畫、準備金積存及運用狀況。此外,保險公司還需要提供月份財務報告、半年結算和年終決算總報告。根據第2項規定,經軍人保險監理會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後,這些預算、結算和決算總報告將被轉交給本保險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進行備查。 資料來源: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最新修訂日期:2018年1月19日 範例:假設一家保險公司根據法規的要求,編列了2021年度的預算並提交國防部軍人保險監理會審核。同時,他們也提供了2021年1月份的財務報告給監理會。在經過監理會的審核後,預算和財務報告被轉交給保險主管機關,最終由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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