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失蹤或被難歸來,返回部隊或回鄉,其受益人未領死亡給付奉准回役復職者,依前條規定辦理,未回役復職者,依其所隸人事權責單位發布命令之生效日期,辦理退伍給付。
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的規定,當被保險人失蹤或被難歸來後,如果回到部隊或回到家鄉,其受益人如果未領取死亡給付且經准許回役復職的,就按照前一條的規定辦理;如果未回役復職的,就按照他所隸屬的人事權責單位發布命令的生效日期來辦理退伍給付。 範例:例如,如果一位士兵在執行任務中失蹤了,經過一段時間後被找到並返回部隊,如果他的受益人之前沒領取死亡給付,但是經准許回役復職,那麼根據這個條款,他的受益人可以按照相應的規定辦理退伍給付。如果他的受益人並沒有回役復職,則退伍給付的辦理日期將根據他所隸屬的人事權責單位發布的命令的生效日期來確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