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二條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所用之帳冊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業務所收保險費收入、保險準備金運用所孳生之收益及什項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三、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業務使用之房地及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所領取之保險給付,依稅法之有關規定免徵稅捐。
法條內容: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4 條規定了軍人保險相關的稅捐免責事項。根據該條例,軍人保險的辦理過程中享有以下稅捐免除: 一、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所用之帳冊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業務所收保險費收入、保險準備金運用所孳生之收益及什項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三、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業務使用之房地及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所領取之保險給付,依稅法之有關規定免徵稅捐。 參考資料: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4條,法規說明如下: 一、《印花稅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第13目規定:「保險業務之保單、契據、帳簿及其他契約文書」,屬應負擔印花稅義務之物品。 二、《營業稅法》第八十二條第1項及《所得稅法》第八條第4項規定經營保險業務之保險業者、利用之所得及相關收入須課徵稅則。 三、《印花稅法》第3條,規定「依其他法律免徵印花稅者,不適用於之。」,《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定之所得,係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印花稅法》第15條第4 項規定:「免徵印花稅之契據如為相關法令所定印花稅票收執聯者,得依法自行印製收執聯,並以法定數量供經營人使用。」,均可顯示有關規定。 四、《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兩萬四千元為限。」。 範例: 舉例如下: 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軍人保險的承保機構在辦理保險業務時,不需要支付帳冊和契據的印花稅。此外,承保機構的保險費收入、保險準備金收益和其他收入都不需要納營業稅和所得稅。同時,保險業務所使用的房地以及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所領取的保險給付,也不需要根據稅法律規定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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