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定基數內涵之計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以軍人最後在職時之本俸加一倍為準。年撫金應隨同在職同階級軍人本俸調整支給之。
軍人撫卹條例第18條規定基數之計算方式,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以軍人最後在職時之本俸加一倍為準。這表示軍人的基數是根據他們最後在職時的本俸加倍計算的。此外,年撫卹金應隨同在職同階級軍人本俸的調整支給。這意味著年撫卹金的金額應該跟在職同階級軍人的本俸調整相對應。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軍人在最後一次在職時的本俸是10,000元,根據軍人撫卹條例第18條的規定,他的基數就是20,000元。如果在他退伍後,他原本在職時的本俸被調整為12,000元,那麼他的年撫卹金也應相應地調整為24,000元。這是根據軍人撫卹條例第18條對基數的計算方式所做的範例解釋。
凡頒發之卹金給與令,除中途因故註銷者外,均應於給卹期滿後註銷,發還於傷員本人或法定受領卹金之遺族俾作紀念。
因傷成殘後,自核定殘等之日起,依左列規定給與年撫金: 一、作戰傷殘: (一)一等殘給與終身,每年給與五個基數。 (二)二等殘給與十年,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三)三等殘給與五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三個基數;輕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二個基數;均不發給傷殘撫卹令。 二、因公傷殘: (一)一等殘給與終身,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二)二等殘給與十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三)三等殘給與五年,每年給與一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二個基數;輕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一個基數;均不發給傷殘撫卹令。 三、因病傷殘: (一)一等殘給與十年,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二)二等殘給與五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三)三等殘一次給與三個基數,不發給傷殘撫卹令。
軍人死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各增發其一次卹金之基數: 一、因作戰或因公執行特殊危險任務死亡者。 二、凡死事壯烈或著有特殊勳績或身後經明令褒揚者。 三、曾因作戰或對國防軍事建設著有功績者。 前項一次卹金增發基數之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有關增發危險卹金、特卹金及功績卹金規定,因均屬加發之規定,為期簡化條文,爰予合併規定並改列第十八條。 三、增發卹金之標準原規定由國防部訂定,為期審慎,改由行政院訂定。
本條例所定基數內涵之計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以軍人最後在職時之本俸加一倍為準。年撫金應隨同在職同階級軍人本俸調整支給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原條文所稱「本俸加一倍」係為基數之內涵,至於隨同在職同階級軍人本俸調整之給與係「年撫金」,並非「年撫金基數」,為求明確,爰配合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四條作文字修正,以符實際。 三、原條文第二條規定適用本條例對象為現役軍人,而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規定外志願役軍官、士官、士兵於停役期間因病或意外發生傷亡事故者,亦得依本條例辦理撫卹,爰將「現役」二字刪除;另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規定,追晉(贈)人員,係以追晉(贈)後之官階為基數內涵,故另增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等字,以避免規範上之衝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凡頒發之卹金給與令,除中途因故註銷者外,均應於給卹期滿後註銷,發還於傷員本人或法定受領卹金之遺族俾作紀念。
因傷成殘後,自核定殘等之日起,依左列規定給與年撫金: 一、作戰傷殘: (一)一等殘給與終身,每年給與五個基數。 (二)二等殘給與十年,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三)三等殘給與五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三個基數;輕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二個基數;均不發給傷殘撫卹令。 二、因公傷殘: (一)一等殘給與終身,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二)二等殘給與十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三)三等殘給與五年,每年給與一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二個基數;輕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一個基數;均不發給傷殘撫卹令。 三、因病傷殘: (一)一等殘給與十年,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二)二等殘給與五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三)三等殘一次給與三個基數,不發給傷殘撫卹令。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有關增發危險卹金、特卹金及功績卹金規定,因均屬加發之規定,為期簡化條文,爰予合併規定並改列第十八條。 三、增發卹金之標準原規定由國防部訂定,為期審慎,改由行政院訂定。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原條文所稱「本俸加一倍」係為基數之內涵,至於隨同在職同階級軍人本俸調整之給與係「年撫金」,並非「年撫金基數」,為求明確,爰配合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四條作文字修正,以符實際。 三、原條文第二條規定適用本條例對象為現役軍人,而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規定外志願役軍官、士官、士兵於停役期間因病或意外發生傷亡事故者,亦得依本條例辦理撫卹,爰將「現役」二字刪除;另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規定,追晉(贈)人員,係以追晉(贈)後之官階為基數內涵,故另增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等字,以避免規範上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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