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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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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撫卹給與方式如下: 一、依本條例規定發給之一次卹金、一次撫卹金及一次給與之身心障礙撫卹金,依國防部傷亡通報令記載之死亡或致身心障礙日期當時之標準一次給與。 二、依本條例規定發給之第一次年撫金及身心障礙撫卹金,自事發次月起,按比例發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後年撫金及身心障礙撫卹金以每年一月起,逐年發給至撫卹期滿為止,受益人不得提前或一次請領。
  2. 2.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死亡撫卹者,其撫卹給與依法院死亡宣告判決確定當月之給與發給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人撫卹條例第19條規定了撫卹給與的方式,根據該條例,撫卹給與包括一次卹金、一次撫卹金、一次給與之身心障礙撫卹金、第一次年撫金和身心障礙撫卹金。一次卹金、一次撫卹金、一次給與之身心障礙撫卹金按照國防部傷亡通報令所記載之死亡或致身心障礙日期當時的標準,一次性發放給受益人。第一次年撫金和身心障礙撫卹金自事發次月起,按比例發放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後每年一月起,逐年發放至撫卹期滿為止,受益人不得提前或一次請領。依照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死亡撫卹的受益人,其撫卹給與的發放根據法院死亡宣告判決確定當月進行。

立法沿革 5

(0371207 制定)

陣亡死亡或失蹤官兵,如因特殊情形,未經原部隊機關請卹及無法取得合法證件,而由鄉鎮保長調查職級與死亡屬實負責證明,呈由縣市政府核轉,請卹者官佐照准尉,士兵照二等兵,各暫給與年撫金二年,俟能補呈合法證件時再行核正,如有涉及詐欺情事,鄉鎮保長及縣市長均依法議處。

(0560428 全文修正)

撫卹受益人,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撫卹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   二、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褫奪公權終身者。   四、死亡者。   五、死者配偶再婚或已與人同居者。   六、因失蹤受卹,經證明並未死亡者。   七、自事故發生之月起,其應享撫卹權利,無故逾五年不行使或中途無故停領連續五年以上者。

(0850913 全文修正)

空勤、潛艦人員,於服行空勤、潛艦任務之際,因作戰或因公死亡,其年撫金每年各增給七個基數。   前項人員不再發給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一次卹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查空勤、潛艦人員所負任務,具高度危險性及專業性,爰規定優予給卹。

(0911210 全文修正)

撫卹給與方式如下:   一、依本條例規定發給之一次卹金、一次撫卹金及一次給與之傷殘撫卹金,依國防部傷亡通報令記載之死亡或成殘日期當時之標準一次給與。   二、依本條例規定發給之第一次年撫金及傷殘撫卹金,自事發次月起,按比例發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後年撫金及傷殘撫卹金以每年一月起,逐年發給至撫卹期滿為止,受益人不得提前或一次請領。   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死亡撫卹者,其撫卹給與依法院死亡宣告判決確定當月之給與發給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原於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惟因涉及軍人及遺族重大權利事項,爰予提升法律位階,增訂於本條。

(1080503 修正)

撫卹給與方式如下:   一、依本條例規定發給之一次卹金、一次撫卹金及一次給與之身心障礙撫卹金,依國防部傷亡通報令記載之死亡或致身心障礙日期當時之標準一次給與。   二、依本條例規定發給之第一次年撫金及身心障礙撫卹金,自事發次月起,按比例發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後年撫金及身心障礙撫卹金以每年一月起,逐年發給至撫卹期滿為止,受益人不得提前或一次請領。   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死亡撫卹者,其撫卹給與依法院死亡宣告判決確定當月之給與發給之。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規定,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傷殘」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成殘」修正為「致身心障礙」,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   二、第二項未修正。

(0371207 制定)

陣亡死亡或失蹤官兵,如因特殊情形,未經原部隊機關請卹及無法取得合法證件,而由鄉鎮保長調查職級與死亡屬實負責證明,呈由縣市政府核轉,請卹者官佐照准尉,士兵照二等兵,各暫給與年撫金二年,俟能補呈合法證件時再行核正,如有涉及詐欺情事,鄉鎮保長及縣市長均依法議處。

(0560428 全文修正)

撫卹受益人,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撫卹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   二、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褫奪公權終身者。   四、死亡者。   五、死者配偶再婚或已與人同居者。   六、因失蹤受卹,經證明並未死亡者。   七、自事故發生之月起,其應享撫卹權利,無故逾五年不行使或中途無故停領連續五年以上者。

(085091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查空勤、潛艦人員所負任務,具高度危險性及專業性,爰規定優予給卹。

(091121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原於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惟因涉及軍人及遺族重大權利事項,爰予提升法律位階,增訂於本條。

(1080503 修正)

一、修正第一項規定,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傷殘」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成殘」修正為「致身心障礙」,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   二、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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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撫卹條例第 19 條規定:「撫卹給與方式如下: 一、依本條例規定發給之一次卹金、一次撫卹金及一次給與之身心障礙撫卹金,依國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撫卹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人撫卹條例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