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人撫卹條例第24條的規定,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的撫卹金給付基數應按照同階級的志願役人員標準計算。但是如果其本俸未達到志願役上士二級的標準,則應按照上士二級的標準計算。此外,根據第二項的規定,這些人員不需要自己繳納基金費用,而在現役期間受傷或死亡的話,所需的撫卹經費會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至於志願役士官、士兵的撫卹金給付基數,如果其本俸未達到上士二級的標準,則也是按照上士二級的標準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某義務役士兵的本俸為中士一級,並且根據志願役上士二級的標準計算出來的撫卹金為100元,則根據軍人撫卹條例的規定,這位義務役士兵的撫卹金給付基數會按照上士二級的標準計算,也就是100元。 這些資料是根據軍人撫卹條例的最新版本,並且與問題內容相關。
陣亡之撫卹如左: 一、戰時陣亡給與一次卹金,並給與年撫金二十年。 二、平時陣亡給與一次卹金,並給與年卹金十五年。 前項陣亡者之遺族,如為獨子之父母或無子之妻得給與終身。
本條例所稱之基數,依同級現役每月個人所得給與為準;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依第十一條辦理撫卹經查明並未死亡者,應註銷其死亡撫卹令,已發之撫卹金得免追繳。但意圖逃亡或歸後不報,矇領撫卹金者,除追繳外,並依法究辦。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修正。
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撫卹金給付之基數,按志願役同階級人員之標準計算。但本俸未達志願役上士二級標準者,按上士二級之標準計算。 前項人員無須自繳基金費用,其於服現役期間傷亡者,所需撫卹經費,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之。 志願役士官、士兵撫卹金給付之基數,本俸未達上士二級者,按上士二級之標準計算。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 二、鑑於軍人撫卹給與係以基數(每個基數兩個本俸)計算,原軍人最低給付標準係下士四級(一二、二七○元),而警察最低撫卹給與基數標準約為警佐三階三級人員(一七、九八五元),相較下,軍人低階者撫卹益形偏低,故將原最低給付標準比照警察人員最低給付標準訂為上士二級(一七、九八五元),以提昇低階人員撫卹給與,並與警察人員衡平。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陣亡之撫卹如左: 一、戰時陣亡給與一次卹金,並給與年撫金二十年。 二、平時陣亡給與一次卹金,並給與年卹金十五年。 前項陣亡者之遺族,如為獨子之父母或無子之妻得給與終身。
本條例所稱之基數,依同級現役每月個人所得給與為準;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 二、鑑於軍人撫卹給與係以基數(每個基數兩個本俸)計算,原軍人最低給付標準係下士四級(一二、二七○元),而警察最低撫卹給與基數標準約為警佐三階三級人員(一七、九八五元),相較下,軍人低階者撫卹益形偏低,故將原最低給付標準比照警察人員最低給付標準訂為上士二級(一七、九八五元),以提昇低階人員撫卹給與,並與警察人員衡平。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