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人撫卹條例第25條,動員、臨時、教育、勤務或點召人員受傷或死亡後,應依照前一條的規定進行撫卹。此條例適用於接受動員、臨時、教育、勤務或點召的人員,若他們在進營後受傷或死亡,將按照前一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撫卹。在第二項中提到,若前述人員是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的員工,在死亡時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撫卹方式,即接受其本職的撫卹或軍人撫卹。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被動員的政府機關員工在進營後受傷,他可以依照軍人撫卹條例的規定獲得撫卹金或其他相應的補償。而如果他在死亡時,他的家屬可以選擇接受他原本的本職撫卹或者是軍人撫卹,而不是同時接受兩種撫卹的待遇。
因公殞命之撫卹如左: 一、戰時自公殞命給與一次卹金,並給與年撫金十五年。 二、平時因公殞命給與一次卹金,並給與年撫金十年。
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之撫卹,由行政院定之。
撫卹受益人在領受年撫金期間,憑撫卹令得享受之權利,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所列舉之優待權利項目繁多,部分隨環境之變遷與相關法令之修正,已無法執行,且「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四十四條及「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等相關法令,均已明定優待之權利,為免爭議,爰配合予以修正,以符實際。
接受動員、臨時、教育、勤務或點閱召集之人員,於召集入營後傷亡者,依前條規定辦理撫卹。 前項人員如係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員工,於死亡時,僅得就其本職或軍人撫卹擇一支領。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因公殞命之撫卹如左: 一、戰時自公殞命給與一次卹金,並給與年撫金十五年。 二、平時因公殞命給與一次卹金,並給與年撫金十年。
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之撫卹,由行政院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所列舉之優待權利項目繁多,部分隨環境之變遷與相關法令之修正,已無法執行,且「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四十四條及「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等相關法令,均已明定優待之權利,為免爭議,爰配合予以修正,以符實際。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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