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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25動員、臨時、教育、勤務或點召人員之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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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接受動員、臨時、教育、勤務或點閱召集之人員,於召集入營後傷亡者,依前條規定辦理撫卹。
  2. 2.前項人員如係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員工,於死亡時,僅得就其本職或軍人撫卹擇一支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撫卹條例第25條,動員、臨時、教育、勤務或點召人員受傷或死亡後,應依照前一條的規定進行撫卹。此條例適用於接受動員、臨時、教育、勤務或點召的人員,若他們在進營後受傷或死亡,將按照前一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撫卹。在第二項中提到,若前述人員是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的員工,在死亡時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撫卹方式,即接受其本職的撫卹或軍人撫卹。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被動員的政府機關員工在進營後受傷,他可以依照軍人撫卹條例的規定獲得撫卹金或其他相應的補償。而如果他在死亡時,他的家屬可以選擇接受他原本的本職撫卹或者是軍人撫卹,而不是同時接受兩種撫卹的待遇。

立法沿革 4

(0371207 制定)

因公殞命之撫卹如左:   一、戰時自公殞命給與一次卹金,並給與年撫金十五年。   二、平時因公殞命給與一次卹金,並給與年撫金十年。

(0560428 全文修正)

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之撫卹,由行政院定之。

(0850913 全文修正)

撫卹受益人在領受年撫金期間,憑撫卹令得享受之權利,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所列舉之優待權利項目繁多,部分隨環境之變遷與相關法令之修正,已無法執行,且「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四十四條及「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等相關法令,均已明定優待之權利,為免爭議,爰配合予以修正,以符實際。

(0911210 全文修正)

接受動員、臨時、教育、勤務或點閱召集之人員,於召集入營後傷亡者,依前條規定辦理撫卹。   前項人員如係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員工,於死亡時,僅得就其本職或軍人撫卹擇一支領。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371207 制定)

因公殞命之撫卹如左:   一、戰時自公殞命給與一次卹金,並給與年撫金十五年。   二、平時因公殞命給與一次卹金,並給與年撫金十年。

(0560428 全文修正)

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之撫卹,由行政院定之。

(085091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所列舉之優待權利項目繁多,部分隨環境之變遷與相關法令之修正,已無法執行,且「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四十四條及「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等相關法令,均已明定優待之權利,為免爭議,爰配合予以修正,以符實際。

(0911210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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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撫卹條例第 25 條規定:「接受動員、臨時、教育、勤務或點閱召集之人員,於召集入營後傷亡者,依前條規定辦理撫卹。前項人員如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撫卹條例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人撫卹條例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