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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26軍職人員傷亡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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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職人員發生傷亡,經其他機關依法辦理撫卹,國防部不再議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人撫卹條例第26條規定,當軍職人員發生傷亡且已經由其他機關依法辦理撫卹時,國防部就不再進行議卹程式。這表示一旦其他機關已經履行了相關撫卹程序,國防部就不需要再次審查或議卹該傷亡事件。這可以避免撫卹程序重複進行,使機關間的撫卹作業更加有效率。 一個範例可能是當一位軍職人員受傷並受到醫療機構的治療後,該機構會依照軍人撫卹條例的規定提出撫卹申請。這時國防部會審查該申請並核定相應的撫卹金額。然後,如果其他機關已經依法辦理了相關撫卹程序,國防部就不再進行再度審查或議卹該事件。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371207 制定)

積勞病故之撫卹如左:   一、戰時積勞病故,給與一次卹金,並給與年撫金九年。   二、平時積勞病故,給與一次卹金,並給與年撫金三年,但服役三年以上者,給與五年,服役五年以上者,給與七年。   三、不合於第廿三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而病故者,一次給與年撫金二年之和,不給一次卹金及卹金給與令。   四、第廿三條第二項退役除役及退職退伍官兵,得有公文書足資證明在一年內病故者,比照現役人員平時積勞病故例給與年撫金,不給一次卹金,其逾一年後病故者一次,給與年撫金二年之和,不給一次卹金及卹金給與令。   五、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軍官佐屬因待命免職,或疾病停職,或外職停役,得有公文書足資證明在三年內病故者,照現職人員平時積勞病故例給卹,其逾三年後病故者概不給卹。

(0560428 全文修正)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0850913 全文修正)

軍人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後死亡者,前後服役年資合併計算,並均應依修正後之規定給卹。   軍人撫卹金應由政府與軍人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但軍人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任職年資應支付之撫卹金,仍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付。   前項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八條規定加發之一次卹金,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規定加發之年撫金,第二十條規定發給之傷殘撫卹金應依繳付基金費用年資之比例,由退撫基金支付,其餘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撫卹案,仍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文以配合軍公教退撫改制案之基金建立方式,俾以遵循。   三、明定軍人於本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後死亡,而前後均有服役年資者,其遺族申請撫卹時,所應適用之法規。   四、為健全退撫基金運作,因軍人特性加發之撫卹金,規定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付,以求公允。   五、基於因公傷病成殘退休之公務人員於退休時,採加計年資提高退休給與,其加發之退休金,係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至傷殘軍人發給傷殘撫卹金,應依繳付基金費用年資之比例,由退撫基金支付,其餘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0911210 全文修正)

軍職人員發生傷亡,經其他機關依法辦理撫卹,國防部不再議卹。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修正條文規定事項,原於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惟因涉及軍人及遺族重大權利事項,爰予提昇法律位階,增訂本條。

  • 再議名詞
(0371207 制定)

積勞病故之撫卹如左:   一、戰時積勞病故,給與一次卹金,並給與年撫金九年。   二、平時積勞病故,給與一次卹金,並給與年撫金三年,但服役三年以上者,給與五年,服役五年以上者,給與七年。   三、不合於第廿三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而病故者,一次給與年撫金二年之和,不給一次卹金及卹金給與令。   四、第廿三條第二項退役除役及退職退伍官兵,得有公文書足資證明在一年內病故者,比照現役人員平時積勞病故例給與年撫金,不給一次卹金,其逾一年後病故者一次,給與年撫金二年之和,不給一次卹金及卹金給與令。   五、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軍官佐屬因待命免職,或疾病停職,或外職停役,得有公文書足資證明在三年內病故者,照現職人員平時積勞病故例給卹,其逾三年後病故者概不給卹。

(0560428 全文修正)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085091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文以配合軍公教退撫改制案之基金建立方式,俾以遵循。   三、明定軍人於本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後死亡,而前後均有服役年資者,其遺族申請撫卹時,所應適用之法規。   四、為健全退撫基金運作,因軍人特性加發之撫卹金,規定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付,以求公允。   五、基於因公傷病成殘退休之公務人員於退休時,採加計年資提高退休給與,其加發之退休金,係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至傷殘軍人發給傷殘撫卹金,應依繳付基金費用年資之比例,由退撫基金支付,其餘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091121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修正條文規定事項,原於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惟因涉及軍人及遺族重大權利事項,爰予提昇法律位階,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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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撫卹條例第 26 條規定:「軍職人員發生傷亡,經其他機關依法辦理撫卹,國防部不再議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撫卹條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人撫卹條例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