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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 第 27 條(傷亡通報令)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傷亡撫卹案之審,由國防部為之。必要時,並得交由所屬機關發給傷亡通報令。
  2. 前項傷亡通報令經頒發後,受益人認為核定傷亡種類不符時,得於傷亡通報令收受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核定機關申請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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