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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
第 2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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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卹
受益人
未成年或受
監護宣告
者,其請領撫卹金及行使撫卹權利,應由
法定代理人
或依法設置之
監護人
辦理,至撫卹受益人成年或
撤銷
監護宣告時為止。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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