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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軍人傷亡應予撫卹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撫卹令及撫卹金。
  2. 撫卹金發給規定如下: 一、死亡:發給死亡撫卹金,以其遺族為受益人。 二、身心障礙:發給身心障礙撫卹金,以其本人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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