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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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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人傷亡應予撫卹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撫卹令及撫卹金。
  2. 2.撫卹金發給規定如下: 一、死亡:發給死亡撫卹金,以其遺族為受益人。 二、身心障礙:發給身心障礙撫卹金,以其本人為受益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撫卹條例第3條的規定,軍人傷亡應予撫卹,撫卹金由國防部發給撫卹令及撫卹金。根據這個條例,撫卹金的發給方式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對於死亡的軍人,發給死亡撫卹金,這筆撫卹金的受益人是軍人的遺族;二是對於身心障礙的軍人,發給身心障礙撫卹金,這筆撫卹金的受益人是軍人本人。 根據最新修訂的《軍人撫卹條例》,銓敘部在軍人撫卹金的發給上有以下指導方針: - 死亡撫卹金的發給:對於因作戰死亡或因公死亡的軍人,撫卹金按照標準規定予以發給給予遺族。例如,對於作戰死亡的軍人,按照相應的撫卹等級和撫卹成功率發給遺族撫卹金。 - 身心障礙撫卹金的發給:對於因任務受傷或罹患與軍職有關聯的疾病而造成身心障礙的軍人,按照程度分級,予以發給相應的撫卹金給予本人。 舉例如下: 1. 如果一名軍人在執行作戰任務時不幸殉職,根據軍人撫卹條例第3條的規定,國防部應發給其遺族相應的死亡撫卹金作為補償。例如,如果該軍人的遺族是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則遺族可以根據標準及撫卹成功率等評估指標,獲得相應的撫卹金。 2. 如果一名軍人因執行公務而造成身心障礙,根據軍人撫卹條例第3條的規定,國防部應發給這名軍人相應的身心障礙撫卹金作為補償。例如,如果軍人的身心障礙程度被評定為2級,則他將獲得價值一定金額的撫卹金作為每月補償。 需要注意的是,這只是一些可能的例子,具體的撫卹金金額和標準需根據不同情況和相關法規進行詳細考量和評估。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371207 制定)

現役軍人因國家動員作戰而傷亡者,適用戰時撫卹。   現役軍人因綏靖地方或平時服役期間而傷亡者,適用平時撫卹。   預備役軍人,在應召期間傷亡者視同現役。   預備役軍官佐及技術士兵,在非應召期間或軍屬於退職後病亡,而合於本條例撫卹規定者,悉照平時議卹。

(0560428 全文修正)

軍人傷亡,由國防部發給撫卹令,其發給規定如左:   一、死亡者:發給死亡撫卹令,以其遺族為受益人。   二、傷殘者:發給傷殘撫卹令,以其本人為受益人。

(0850913 全文修正)

軍人傷亡應予撫卹者,由國防部發給撫卹令及撫卹金。   撫卹金發給規定如左:   一、死亡者:發給死亡撫卹金,以其遺族為受益人。   二、傷殘者:發給傷殘撫卹金,以其本人為受益人。

立法理由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0911210 全文修正)

軍人傷亡應予撫卹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撫卹令及撫卹金。   撫卹金發給規定如下:   一、死亡者:發給死亡撫卹金,以其遺族為受益人。   二、傷殘者:發給傷殘撫卹金,以其本人為受益人。

立法理由一、查軍人傷亡應予撫卹者,依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第二款第四目、第三款第三目、第四目人員,不發撫卹令,又同條第二項人員支領贍養金者,不發撫卹金,並非均發撫卹令及撫卹金,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俾使明確。   二、配合現行立法體例,將原條文第二項序言「如左」修正為「如下」。

(1080503 修正)

軍人傷亡應予撫卹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撫卹令及撫卹金。   撫卹金發給規定如下:   一、死亡:發給死亡撫卹金,以其遺族為受益人。   二、身心障礙:發給身心障礙撫卹金,以其本人為受益人。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各款所定「者」字刪除;又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內容,修正第二款規定,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傷殘」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又修正後之「身心障礙」,包括因傷(病)致身心障礙核卹有案者,與原「傷殘」規定內涵不變,且不限於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併予敘明。

  • 受益人名詞
(0371207 制定)

現役軍人因國家動員作戰而傷亡者,適用戰時撫卹。   現役軍人因綏靖地方或平時服役期間而傷亡者,適用平時撫卹。   預備役軍人,在應召期間傷亡者視同現役。   預備役軍官佐及技術士兵,在非應召期間或軍屬於退職後病亡,而合於本條例撫卹規定者,悉照平時議卹。

(0560428 全文修正)

軍人傷亡,由國防部發給撫卹令,其發給規定如左:   一、死亡者:發給死亡撫卹令,以其遺族為受益人。   二、傷殘者:發給傷殘撫卹令,以其本人為受益人。

(0850913 全文修正)

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0911210 全文修正)

一、查軍人傷亡應予撫卹者,依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第二款第四目、第三款第三目、第四目人員,不發撫卹令,又同條第二項人員支領贍養金者,不發撫卹金,並非均發撫卹令及撫卹金,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俾使明確。   二、配合現行立法體例,將原條文第二項序言「如左」修正為「如下」。

(1080503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各款所定「者」字刪除;又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內容,修正第二款規定,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傷殘」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又修正後之「身心障礙」,包括因傷(病)致身心障礙核卹有案者,與原「傷殘」規定內涵不變,且不限於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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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撫卹條例第 3 條規定:「軍人傷亡應予撫卹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撫卹令及撫卹金。撫卹金發給規定如下: 一、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撫卹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人撫卹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