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 第 31 條(領受撫卹權利之喪失要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撫卹受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撫卹金之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褫奪公權終身者。 四、死亡者。 五、死亡者配偶、寡媳或鰥婿再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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