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卹受益人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停止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根據軍人撫卹條例第32條的規定,當撫卹受益人被剝奪公權且尚未恢復公權時,他們的撫卹金領受權利將被停止,只有在剝奪公權的原因消滅後,才能恢復撫卹金的領受權利。 軍人撫卹條例是專為軍人或其家屬因公受傷或死亡而提供補償或恩給的法規。根據第32條的規定,當撫卹受益人被褫奪公權(例如判決有罪且剝奪公權)且尚未恢復公權時,他們的撫卹金領受權利將被停止。只有在撫卹受益人的剝奪公權原因消滅(例如罪刑執行完畢或恢復公權)後,才能恢復領受撫卹金的權利。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只有符合特定資格的人才能繼續獲得撫卹金的支援。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立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軍人撫卹條例第32條,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50032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因公殞命: 一、出發作戰或投送友軍機要及軍需品等,因惡劣天候地勢機械故障駕駛關係等,而失事殞命者。 二、服空中勤務,因機械故障惡劣天候地勢等原因失事殞命者。 三、服空中勤務,因駕駛關係失事殞命者。 四、教練或練習盲目或夜間等飛行,因惡劣天候地勢機械故障駕駛關係等,失事殞命者。 五、試飛發明飛機殞命者。 六、試飛新裝飛機失事殞命者。 七、在地面上因公忽罹各種災害因而殞命者。 八、服特別任務失事殞命者,但其奉命深入敵區者,得照陣亡例給卹。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為空中因公殞命,第七款、第八款為地面因公殞命。
撫卹受益人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停止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因公殞命: 一、出發作戰或投送友軍機要及軍需品等,因惡劣天候地勢機械故障駕駛關係等,而失事殞命者。 二、服空中勤務,因機械故障惡劣天候地勢等原因失事殞命者。 三、服空中勤務,因駕駛關係失事殞命者。 四、教練或練習盲目或夜間等飛行,因惡劣天候地勢機械故障駕駛關係等,失事殞命者。 五、試飛發明飛機殞命者。 六、試飛新裝飛機失事殞命者。 七、在地面上因公忽罹各種災害因而殞命者。 八、服特別任務失事殞命者,但其奉命深入敵區者,得照陣亡例給卹。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為空中因公殞命,第七款、第八款為地面因公殞命。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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