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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 第 33 條(領受撫卹權利之時效消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撫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之權利,自各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可行使時起算。
  2. 前項因不可抗力事由不能請領或續領撫卹金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保留其請領及續領撫卹金之權利,並依實際具領時之給與標準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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