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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34撫卹權利之喪失停止或時效消滅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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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條所定撫卹權利之喪失、停止或時效消滅,僅以其本人為限,不影響其他遺族權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撫卹條例第34條,撫卹權利的喪失、停止或時效消滅僅適用於權利本人,並不影響其他遺族的權利。所以只有撫卹權利的當事人本人會受到這些情況的影響,其他遺族的權利則不受影響。 例如,如果一位軍人因公受傷而獲得撫卹金,但在一定情況下失去了撫卹權利,這只會影響到該軍人本人,而不會影響到他的遺族。遺族仍然享有根據軍人撫卹條例相關規定獲得補償或恩給的權利。

立法沿革 2

(0371207 制定)

一次卹金之給與區分如左:   一、陣亡者不論空中地面均給與二十六個月薪津。   二、因公殞命者,不分空中地面平時戰時均給與二十個月薪津。   三、積勞病故者,依其服務年資,核給一個月至二十個月薪津。   前項一次卹金,按死亡時之月薪津給與金額計算給與。

(0911210 全文修正)

前三條所定撫卹權利之喪失、停止或時效消滅,僅以其本人為限,不影響其他遺族權利。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事項,原於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規定,惟因涉及軍人及遺族重大權利事項,爰提升法律位階,增訂於本條。

(0371207 制定)

一次卹金之給與區分如左:   一、陣亡者不論空中地面均給與二十六個月薪津。   二、因公殞命者,不分空中地面平時戰時均給與二十個月薪津。   三、積勞病故者,依其服務年資,核給一個月至二十個月薪津。   前項一次卹金,按死亡時之月薪津給與金額計算給與。

(091121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事項,原於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規定,惟因涉及軍人及遺族重大權利事項,爰提升法律位階,增訂於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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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撫卹條例第 34 條規定:「前三條所定撫卹權利之喪失、停止或時效消滅,僅以其本人為限,不影響其他遺族權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撫卹條例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人撫卹條例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