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三條所定撫卹權利之喪失、停止或時效消滅,僅以其本人為限,不影響其他遺族權利。
根據軍人撫卹條例第34條,撫卹權利的喪失、停止或時效消滅僅適用於權利本人,並不影響其他遺族的權利。所以只有撫卹權利的當事人本人會受到這些情況的影響,其他遺族的權利則不受影響。 例如,如果一位軍人因公受傷而獲得撫卹金,但在一定情況下失去了撫卹權利,這只會影響到該軍人本人,而不會影響到他的遺族。遺族仍然享有根據軍人撫卹條例相關規定獲得補償或恩給的權利。
一次卹金之給與區分如左: 一、陣亡者不論空中地面均給與二十六個月薪津。 二、因公殞命者,不分空中地面平時戰時均給與二十個月薪津。 三、積勞病故者,依其服務年資,核給一個月至二十個月薪津。 前項一次卹金,按死亡時之月薪津給與金額計算給與。
前三條所定撫卹權利之喪失、停止或時效消滅,僅以其本人為限,不影響其他遺族權利。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事項,原於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規定,惟因涉及軍人及遺族重大權利事項,爰提升法律位階,增訂於本條。
一次卹金之給與區分如左: 一、陣亡者不論空中地面均給與二十六個月薪津。 二、因公殞命者,不分空中地面平時戰時均給與二十個月薪津。 三、積勞病故者,依其服務年資,核給一個月至二十個月薪津。 前項一次卹金,按死亡時之月薪津給與金額計算給與。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事項,原於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規定,惟因涉及軍人及遺族重大權利事項,爰提升法律位階,增訂於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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