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人撫卹條例37

快速跳轉
  1.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屬機關得視年度經費,及當事人生活狀況,發給照護金: 一、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自因病停役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因其停役之原因經檢定為身心障礙或死亡。 二、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發生病傷死亡事故。 三、國軍各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發生病傷死亡事故。 四、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軍中聘任人員、僱用員工發生病傷死亡事故。 五、依本條例辦理撫卹之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人員及經國防部核定有案之無依軍眷。
  2. 2.前項各款照護金發給項目、適用地區、適用對象、發給條件、限制因素、金額標準、申領及作業程序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撫卹條例第37條,以下是對該條進行的釋義: 1. 照護金的發給情形: 根據該條第一款,軍人的所屬機關可以根據以下情形發給照護金: - 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因病停役一年內,經檢定為身心障礙或死亡。 -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的人員在還鄉途中發生病傷死亡事故。 - 國軍各軍事學校的軍費學生發生病傷死亡事故。 -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軍中聘任人員、僱用員工發生病傷死亡事故。 - 根據本條例辦理撫卹的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人員及經國防部核定有案的無依軍眷。 2. 照護金的發給辦法: 根據該條第二款,照護金的發給項目、適用地區、適用對象、發給條件、限制因素、金額標準、申領及作業程序的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並報請行政院核定。 就最新的相關資料,我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100%相關度的案例。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371207 制定)

傷劇殞命之撫卹如左:   一、作戰受傷在一年內因傷發殞命者,照陣亡例給卹,逾一年因傷發殞命者,照因公殞命例給卹。   二、因公受傷在一年內因傷發殞命者,照因公殞命例給卹,逾一年因傷發殞命者,照積勞病故例戰時給卹十年,平時給卹九年。

(0911210 全文修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屬機關得視年度經費,及當事人生活狀況,發給照護金:   一、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自因病停役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因其停役之原因經檢定成殘或死亡者。   二、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發生病傷死亡事故者。   三、國軍各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發生病傷死亡事故者。   四、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軍中聘任人員、僱用員工發生病傷死亡事故者。   五、依本條例辦理撫卹之國軍在臺遺族、傷殘人員及經國防部核定有案之無依軍眷。   前項各款照護金發給項目、適用地區、適用對象、發給條件、限制因素、金額標準、申領及作業程序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國防部依原條文訂有「國軍各軍事院校學生撫卹辦法」及「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撫卹辦法」,然考量是類人員並不具軍人身分,爰擬以發給照護金方式取代撫卹金;另查實務上部分不具現役軍人身分者,其發生傷亡事故時,雖不宜依本條例辦理撫卹事宜,然基於對袍澤之照顧,仍應予以適度照護;又目前對撫卹期滿之遺族、傷殘人員及無依軍眷,係依照護金發給辦法予以照顧,為配合行政程序法實施,爰於本條增定法源,俾據以辦理,說明如下:    (一)查現行兵役法已將原常備兵因病、傷不堪服役者,自願醫療者停役(依當事人意願)之規定,修正為經鑑定合於常備兵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者即予以停役(強制停役)。然部分義務役官兵停役時尚未達殘等標準,因停役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而無法於事後補辦撫卹,基於照顧同袍之意旨,爰參考原是類人員得繼續治療至其法定役期期滿之日再辦理留醫一年之規定,於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一款增訂是類人員因病停役後,於停役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因停役之原因而致傷殘或死亡者,得發給照護金之規定。    (二)查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業不具現役軍人身分,然若發生傷亡事故,基於照顧是類人員之旨意,仍應給與適度之照顧,(國防部六十五年一月九日怗金鈍字第○七九號令訂有「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發生病傷死亡事故處理規定」,其中規範應召集入營及退伍、解除召集人員得以辦理撫卹之相關規定),為符法制,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二款,俾據以辦理。    (三)查國防部依原條文訂有「國軍各軍事院校學生撫卹辦法」,惟配合軍事教育條例之規定,將現行「軍事院校」修正為「軍事學校」;又現行國軍軍事學校招有自費學生,其權利義務與軍費學生不同,故明確規定軍費學生始為本條例適用對象。並將撫卹金改以照護金方式發放,並明定於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三款。    (四)查國防部依原條文定有「軍中聘任人員僱用員工撫卹辦法」,惟國軍編制內聘雇人員多數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基法,渠等撫卹事宜,業依「國軍編制內聘雇人員退休、資遣及撫卹辦法」辦理,現該辦法僅適用於國防部非適用勞基法編制內聘雇人員,爰予修正,並將撫卹金改以照護金方式發放,並明定於修正條文第一項第四款。    (五)原對於在臺遺族傷殘人員及無依軍眷之照顧,係依「國軍在臺遺族傷殘人員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因涉及相關人員權益,爰提升法律位階,增訂於本條第一項第五款。   三、第二項明定各款照護金發給辦法之法律授權。

(1080503 修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屬機關得視年度經費,及當事人生活狀況,發給照護金:   一、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自因病停役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因其停役之原因經檢定為身心障礙或死亡。   二、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發生病傷死亡事故。   三、國軍各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發生病傷死亡事故。   四、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軍中聘任人員、僱用員工發生病傷死亡事故。   五、依本條例辦理撫卹之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人員及經國防部核定有案之無依軍眷。   前項各款照護金發給項目、適用地區、適用對象、發給條件、限制因素、金額標準、申領及作業程序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一、為符法制體例,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者」字刪除;又修正第一款及第五款規定,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成殘」、「傷殘」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 名詞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核定名詞
(0371207 制定)

傷劇殞命之撫卹如左:   一、作戰受傷在一年內因傷發殞命者,照陣亡例給卹,逾一年因傷發殞命者,照因公殞命例給卹。   二、因公受傷在一年內因傷發殞命者,照因公殞命例給卹,逾一年因傷發殞命者,照積勞病故例戰時給卹十年,平時給卹九年。

(091121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國防部依原條文訂有「國軍各軍事院校學生撫卹辦法」及「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撫卹辦法」,然考量是類人員並不具軍人身分,爰擬以發給照護金方式取代撫卹金;另查實務上部分不具現役軍人身分者,其發生傷亡事故時,雖不宜依本條例辦理撫卹事宜,然基於對袍澤之照顧,仍應予以適度照護;又目前對撫卹期滿之遺族、傷殘人員及無依軍眷,係依照護金發給辦法予以照顧,為配合行政程序法實施,爰於本條增定法源,俾據以辦理,說明如下:    (一)查現行兵役法已將原常備兵因病、傷不堪服役者,自願醫療者停役(依當事人意願)之規定,修正為經鑑定合於常備兵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者即予以停役(強制停役)。然部分義務役官兵停役時尚未達殘等標準,因停役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而無法於事後補辦撫卹,基於照顧同袍之意旨,爰參考原是類人員得繼續治療至其法定役期期滿之日再辦理留醫一年之規定,於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一款增訂是類人員因病停役後,於停役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因停役之原因而致傷殘或死亡者,得發給照護金之規定。    (二)查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業不具現役軍人身分,然若發生傷亡事故,基於照顧是類人員之旨意,仍應給與適度之照顧,(國防部六十五年一月九日怗金鈍字第○七九號令訂有「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發生病傷死亡事故處理規定」,其中規範應召集入營及退伍、解除召集人員得以辦理撫卹之相關規定),為符法制,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二款,俾據以辦理。    (三)查國防部依原條文訂有「國軍各軍事院校學生撫卹辦法」,惟配合軍事教育條例之規定,將現行「軍事院校」修正為「軍事學校」;又現行國軍軍事學校招有自費學生,其權利義務與軍費學生不同,故明確規定軍費學生始為本條例適用對象。並將撫卹金改以照護金方式發放,並明定於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三款。    (四)查國防部依原條文定有「軍中聘任人員僱用員工撫卹辦法」,惟國軍編制內聘雇人員多數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基法,渠等撫卹事宜,業依「國軍編制內聘雇人員退休、資遣及撫卹辦法」辦理,現該辦法僅適用於國防部非適用勞基法編制內聘雇人員,爰予修正,並將撫卹金改以照護金方式發放,並明定於修正條文第一項第四款。    (五)原對於在臺遺族傷殘人員及無依軍眷之照顧,係依「國軍在臺遺族傷殘人員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因涉及相關人員權益,爰提升法律位階,增訂於本條第一項第五款。   三、第二項明定各款照護金發給辦法之法律授權。

(1080503 修正)

一、為符法制體例,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者」字刪除;又修正第一款及第五款規定,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成殘」、「傷殘」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軍人撫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撫卹條例第 37 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屬機關得視年度經費,及當事人生活狀況,發給照護金: 一、義務役軍官、士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撫卹條例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人撫卹條例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