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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作戰死亡: 一、執行作戰任務,因而死亡。 二、在敵區服行任務,因而死亡。 三、為免被俘或被俘不屈,因而死亡。 四、在常事變中執行任務,因而死亡。
  2. 前項各款原因所致身心障礙,為作戰致身心障礙。
  3. 實兵演習中遭武器、彈藥所致,或因冒險犯難執行任務,遭受暴徒攻擊而死亡或致身心障礙,視為作戰死亡或作戰致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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