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人撫卹條例第 6 條,作戰死亡可以依下列情形判定: 1. 執行作戰任務,因而死亡。 2. 在敵區服行任務,因而死亡。 3. 為免被俘或被俘不屈,因而死亡。 4. 在非常事變中執行任務,因而死亡。 此外,前項各款所致的身心障礙,可以判定為作戰致身心障礙。 另外,如果在實兵演習中遭武器、彈藥所致,或者因冒險犯難執行任務,遭受暴徒攻擊而死亡或致身心障礙,也可以視為作戰死亡或作戰致身心障礙。 參考資料:軍人撫卹條例第 6 條
卹金給與令之種類如左: 一、卹傷給與令。 二、卹亡給與令。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作戰死亡: 一、執行作戰任務,因而殞命者。 二、在敵區服行任務,因而殞命者。 三、為免被俘或被俘不屈,因而殞命者。 四、在非常事變中執行任務,因而殞命者。 前項各款原因所致之傷殘,為作戰傷殘。
傷亡之種類如左: 一、作戰死亡。 二、因公死亡。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 四、作戰傷殘。 五、因公傷殘。 六、因病或意外傷殘。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三條規定,於第三款、第六款由增列「意外死亡」、「意外傷殘」,以資明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作戰死亡: 一、執行作戰任務,因而死亡者。 二、在敵區服行任務,因而死亡者。 三、為免被俘或被俘不屈,因而死亡者。 四、在非常事變中執行任務,因而死亡者。 前項各款原因所致之傷殘,為作戰傷殘。 實兵演習中遭武器、彈藥所致,或因冒險犯難執行任務,遭受暴徒攻擊而死亡或傷殘者,視為作戰死亡或作戰傷殘。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配合現行立法體例,將原條文第一項序言「左列」改為「下列。 三、為求明確及配合法律用語,原條文第三項酌予文字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作戰死亡: 一、執行作戰任務,因而死亡。 二、在敵區服行任務,因而死亡。 三、為免被俘或被俘不屈,因而死亡。 四、在非常事變中執行任務,因而死亡。 前項各款原因所致身心障礙,為作戰致身心障礙。 實兵演習中遭武器、彈藥所致,或因冒險犯難執行任務,遭受暴徒攻擊而死亡或致身心障礙,視為作戰死亡或作戰致身心障礙。
立法理由一、為符法制體例,將第一項各款所定「者」字刪除。 二、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傷殘」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作戰傷殘」修正為「作戰致身心障礙」,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並酌作文字修正。
卹金給與令之種類如左: 一、卹傷給與令。 二、卹亡給與令。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作戰死亡: 一、執行作戰任務,因而殞命者。 二、在敵區服行任務,因而殞命者。 三、為免被俘或被俘不屈,因而殞命者。 四、在非常事變中執行任務,因而殞命者。 前項各款原因所致之傷殘,為作戰傷殘。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三條規定,於第三款、第六款由增列「意外死亡」、「意外傷殘」,以資明確。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配合現行立法體例,將原條文第一項序言「左列」改為「下列。 三、為求明確及配合法律用語,原條文第三項酌予文字修正。
一、為符法制體例,將第一項各款所定「者」字刪除。 二、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傷殘」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作戰傷殘」修正為「作戰致身心障礙」,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