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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因公死亡: 一、執行公務因而死亡。 二、為保衛公共安全或救護公物,因而死亡。 三、為救護公共災害,因而死亡。 四、在營區內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 五、往返營區途中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該意外或疾病與服勤具有因果關係。 六、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七、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2. 前項各款原因所致身心障礙,為因公致身心障礙。但第四款、第五款因慢性疾病致身心障礙,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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