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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軍人服現役期間因前條第一項情形而患病死亡者,為因病死亡;於營區外非因前條第一項情形遭遇意外事故死亡者,為意外死亡。
  2. 前項原因所致身心障礙,為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
  3. 軍人服現役期間自殺致死亡者,以因病死亡辦理撫卹。但因犯罪自殺者,不予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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