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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 第 9 條(傷劇死亡給卹標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傷劇死亡之給卹標準如下: 一、作戰受傷,三年以內傷發死亡者,比照作戰死亡之標準給卹;逾三年傷發死亡者,比照因公死亡之標準給卹。 二、因公受傷,三年以內傷發死亡者,比照因公死亡之標準給卹;逾三年傷發死亡者,比照因病死亡之標準給卹。
  2. 作戰或因公受傷人員,於不具現役軍人身分後,因傷劇死亡,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撫卹。但曾領退伍金者,不再發一次卹金;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者,不再發年撫金。
  3. 前項人員自不具現役軍人身分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再議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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