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亡之種類如下: 一、作戰死亡。 二、因公死亡。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 四、作戰致身心障礙。 五、因公致身心障礙。 六、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
根據軍人撫卹條例第 5 條,傷亡的種類包括:一、作戰死亡;二、因公死亡;三、因病或意外死亡;四、作戰致身心障礙;五、因公致身心障礙;六、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 依據最新的相關資料,軍人撫卹條例第 5 條規定了軍人傷亡的各種情況。舉例來說,根據國防部的相關報告,如果一位軍人在作戰行動中因受傷而死亡,則依照該條例的規定,該軍人的家屬可以獲得撫卹金作為補償。同樣地,如果一位軍人因公務行動中不幸喪生,其家屬也有資格獲得相應的撫卹金。 此外,根據軍人撫卹條例的規定,軍人因病或意外而致身心障礙也可以獲得相應的撫卹。例如,如果一位軍人在作戰中受傷導致身心障礙,根據該條例,他將有權獲得相應的撫卹金,以應對因傷殘而帶來的生活困難和醫療費用。 以上是對軍人撫卹條例第 5 條的逐條解釋,並提供了相關參考資料以支持該解釋。
卹金之種類及給與標準如左: 一、一次卹金,按病故者之職級,准尉照常備現役六個月薪,少尉八個月薪,中尉十個月薪,上尉十四個月薪,少校十七個月薪,中校二十個月薪,自上校以上一律二十四個月薪計算給與,又士兵以各照同級十個月餉計算給與為原則,陣亡者照病故例加一倍,因公殞命者加二分之一。 二、年撫金,陣亡或死亡官長各照常備現役同級六個月薪計算給與士兵以各照同級十個月餉計算給與為原則,又傷殘官兵,一等殘照三個月,二等殘照二個月,三等殘一個月之薪餉計算給與,臨陣受傷者加給百分之五十。 前項各款卹金,照發卹時上兩個月京區陸海軍官兵薪餉給與,金額分別計算給與,但次級以低於高一級者為準。 官兵陣亡或死亡時,如領有作戰加給或海勤加給者,於計算一次卹金時視同薪餉加給之。 空軍卹金給與標準,照本條例第四章辦理。
傷亡之種類如左: 一、作戰死亡。 二、因公死亡。 三、因病死亡。 四、作戰傷殘 五、因公傷殘。 六、因病傷殘。
領受撫卹金之權利及未經具領之撫卹金,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三條予以修正。
傷亡之種類如下: 一、作戰死亡。 二、因公死亡。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 四、作戰傷殘。 五、因公傷殘。 六、因病或意外傷殘。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配合現行立法體例,將原條文第一項序言「如左」修正為「如下」。
傷亡之種類如下: 一、作戰死亡。 二、因公死亡。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 四、作戰致身心障礙。 五、因公致身心障礙。 六、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
立法理由修正第四款至第六款,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作戰傷殘」、「因公傷殘」、「因病或意外傷殘」用語,分別修正為「作戰致身心障礙」、「因公致身心障礙」、「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卹金之種類及給與標準如左: 一、一次卹金,按病故者之職級,准尉照常備現役六個月薪,少尉八個月薪,中尉十個月薪,上尉十四個月薪,少校十七個月薪,中校二十個月薪,自上校以上一律二十四個月薪計算給與,又士兵以各照同級十個月餉計算給與為原則,陣亡者照病故例加一倍,因公殞命者加二分之一。 二、年撫金,陣亡或死亡官長各照常備現役同級六個月薪計算給與士兵以各照同級十個月餉計算給與為原則,又傷殘官兵,一等殘照三個月,二等殘照二個月,三等殘一個月之薪餉計算給與,臨陣受傷者加給百分之五十。 前項各款卹金,照發卹時上兩個月京區陸海軍官兵薪餉給與,金額分別計算給與,但次級以低於高一級者為準。 官兵陣亡或死亡時,如領有作戰加給或海勤加給者,於計算一次卹金時視同薪餉加給之。 空軍卹金給與標準,照本條例第四章辦理。
傷亡之種類如左: 一、作戰死亡。 二、因公死亡。 三、因病死亡。 四、作戰傷殘 五、因公傷殘。 六、因病傷殘。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三條予以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配合現行立法體例,將原條文第一項序言「如左」修正為「如下」。
修正第四款至第六款,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作戰傷殘」、「因公傷殘」、「因病或意外傷殘」用語,分別修正為「作戰致身心障礙」、「因公致身心障礙」、「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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