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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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往返營區途中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者,指經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之交通方法,直接往返於營區及日常住(居)所之必經路線,且其遭遇之危險或罹病,必須與指派之任務具有因果關係者。但因道路交通情事繞道行駛,經就其起點、經過路線、交通方法、行駛時間等各項因素詳細查證後,認為係因不可抗力而必須變更途程,或屬客觀合理者,亦視為必經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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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所指的「往返營區途中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者」是指在合理時間內,以適當的交通工具直接往返於營區和日常住所之必經路線的軍人,其遭遇的危險或罹患的疾病必須與指派的任務具有因果關係。如果因為道路交通情況需要改變路線,經過詳細查證後認為是因不可抗力必須變更或屬於客觀合理的情況,也可視為必經路線。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軍人在返回營區的途中因交通事故而死亡,並且該事故發生在他必經的路線上,那麼他的家屬有資格享有撫卹金。如果他因選擇變更路線而發生交通事故並死亡,只要能夠證明這個變更路線是因不可抗力或客觀合理的原因,他的家屬仍然有享有撫卹金的資格。
- 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因果關係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軍人撫卹條例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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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