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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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傷亡撫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現役軍人因傷致身心障礙者,應填具身心障礙請卹表,檢附證明文件,報請服務單位函送後備指揮部辦理核卹作業;如為作戰或因公負傷,應同時檢附由原服務單位開立之作戰或因公負傷證明書。 二、現役軍人死亡者,應由原屬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填具死亡通報,送請後備指揮部辦理核卹作業。 三、不具現役軍人身分之身心障礙人員或遺族自行申請撫卹者,應填具身心障礙或死亡請卹表,檢附證明文件,報由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核轉後備指揮部辦理核卹作業。
- 2.後備指揮部辦理前項身心障礙等級核卹作業,應將身心障礙人員送請國軍醫院依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辦理檢定。
- 3.申請人對於不核卹之決定不服時,得自收受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向後備指揮部申請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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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6 條,申請傷亡撫卹需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現役軍人因傷致身心障礙者,應填具身心障礙請卹表,檢附證明文件,報請服務單位函送後備指揮部辦理核卹作業。若是作戰或因公負傷,還應同時檢附由原服務單位開立之作戰或因公負傷證明書。 舉例:某現役軍人在執行任務時遭受傷害導致身心障礙。該軍人填寫了身心障礙請卹表並檢附了相關的證明文件,然後送交所屬服務單位函送後備指揮部辦理核卹作業。 2. 現役軍人死亡者,應由原屬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填具死亡通報,送請後備指揮部辦理核卹作業。 舉例:某現役軍人在執行任務時不幸過世。該軍人的原屬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填寫了死亡通報,然後送交後備指揮部辦理核卹作業。 3. 不具現役軍人身分之身心障礙人員或遺族自行申請撫卹者,應填具身心障礙或死亡請卹表,檢附證明文件,報由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核轉後備指揮部辦理核卹作業。 舉例:某名退伍老兵不具現役軍人身分,他自行申請身心障礙撫卹。該老兵填寫了身心障礙請卹表並檢附了相關的證明文件,然後報送所在戶籍地的直轄市(或縣市)後備指揮部,再由後備指揮部核轉後備指揮部辦理核卹作業。 此外,根據施行細則第 26 條的規定,後備指揮部在辦理身心障礙等級核卹作業時,應將身心障礙人員送交國軍醫院進行身心障礙等級檢定,依照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辦理檢定。 最後,如果申請人對不核卹的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的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向後備指揮部申請重核。 資料來源: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2011年修正)
- 核名詞
- 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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