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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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核准撫卹之傷亡人員,應同時通知兵籍管理機關,並送有關機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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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凡核准撫卹之傷亡人員,應同時通知兵籍管理機關,並送有關機關登記。根據這條規定,當有傷亡人員經過核准撫卹後,應及時通知兵籍管理機關,並提交有關機關進行登記。這樣可以確保兵籍管理機關能夠及時了解和記錄撫卹事宜,以便作出相應的處理和管理。例如,當有軍人因公受傷或死亡獲得撫卹時,該條規定要求撫卹機關將相關信息通知兵籍管理機關,並協助兵籍管理機關進行相關登記工作。這樣可以確保相關傷亡人員的兵籍信息得到及時更新和管理。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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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