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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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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撫卹之傷亡人員,應同時通知兵籍管理機關,並送有關機關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凡核准撫卹之傷亡人員,應同時通知兵籍管理機關,並送有關機關登記。根據這條規定,當有傷亡人員經過核准撫卹後,應及時通知兵籍管理機關,並提交有關機關進行登記。這樣可以確保兵籍管理機關能夠及時了解和記錄撫卹事宜,以便作出相應的處理和管理。例如,當有軍人因公受傷或死亡獲得撫卹時,該條規定要求撫卹機關將相關信息通知兵籍管理機關,並協助兵籍管理機關進行相關登記工作。這樣可以確保相關傷亡人員的兵籍信息得到及時更新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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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凡核准撫卹之傷亡人員,應同時通知兵籍管理機關,並送有關機關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