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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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撫金領受人,如有變更時,應由其他有權領受人依下列規定檢具證明連同原領撫卹令,報由後備指揮部註銷並更正,同時通知基金管理機關: 一、領受人死亡或配偶、寡媳、鰥婿再婚及兄弟姊妹已成年者,檢具戶籍資料。但後備指揮部已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者,得免檢具。 二、已有謀生能力或已有親屬扶養者,檢具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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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當撫卹金領受人有變更時,需要依照以下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通知基金管理機關: 一、如果領受人已死亡,或者配偶、寡媳、鰥婿再婚,以及兄弟姊妹已成年,需要提供戶籍資料作為證明。但如果後備指揮部已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的話,則可以免提供戶籍資料。 二、如果領受人已有謀生能力或有親屬扶養,需要提供鄉(鎮、市、區)公所的證明文件作為證明。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撫卹金能夠準確發放給合格的領受人。軍人撫卹條例及其相關施行細則主要是為了保障軍人及其家屬的權益,特別是在軍人因公殉職等情況下提供相應的撫卹或補償。根據這些法規,軍人及其家屬可以享受特殊的福利及保障,而不同於一般人所享有的權益和保障。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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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