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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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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遺族辦理保留請領及續領撫卹金權利者,得由原屬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將死者之死亡原因、時間、地點、階級、年資、遺族姓名及不可抗力事由詳為登記,通報後備指揮部申請保留其遺族領受撫卹權;保留其領受撫卹權者,恢復正常後,按申請當時給與發給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當遺族辦理保留請領及續領撫卹金權利時,可以由原先的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將死者的死亡相關資訊登記並通報後備指揮部,申請保留遺族的撫卹權。一旦保留了撫卹權,等到情況恢復正常後,就依照當初申請時給予的撫卹金金額發放給遺族。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軍人在執行任務中不幸遇難,他的遺族可以向原屬留守業務執行單位提出保留撫卹金的申請。當他們提供遺者的死亡原因、時間、地點、階級、年資、以及身故是由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詳細資料並通報後備指揮部後,可以保留領取撫卹金的權利。一旦情況恢復正常,他們將按照當初申請時確定的撫卹金金額發放。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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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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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遺族辦理保留請領及續領撫卹金權利者,得由原屬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將死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