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一次卹金增發基數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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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死事壯烈,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作戰時地,為爭取勝利冒險犯難,功成身死者。 二、在作戰時地,克盡職責仍未達成任務,而慷慨成仁者。
- 2.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著有特殊勳績,指前項人員另因戰功而獲得勳章以上之勳賞者。
- 3.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身後經明令褒揚,指第一項人員之英勇事蹟,經總統明令褒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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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軍人撫卹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解釋: 1. 根据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死事壯烈"指的是在作戰時為爭取勝利冒險犯難,或在作戰時克盡職責仍未達成任務而慷慨成仁的情形。這些人在軍事行動中表現出色,為國家和軍隊做出了特殊貢獻,因此在他們死亡後,有資格獲得特殊的撫卹金和待遇。 例如,如果一位軍人在作戰時冒險行動,最終身亡,但此舉最終幫助軍隊獲得勝利,那麼他的家屬可能符合接受撫卹金的條件,因為他的死亡可視為死事壯烈。 2. 根据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著有特殊勳績"指的是在軍事行動中獲得了勳章以上勳賞的人員。這些人員以他們的戰功而獲得了特殊的表彰和獎勵,這些表彰和獎勵通常是由上級官員或組織授予的。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軍人因為他在特殊任務中的優秀表現而獲得了總統頒發的勳章,那麼他也符合著有特殊勳績的條件,有資格獲得撫卹金和待遇。 3. 根据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身後經明令褒揚"指的是在軍事行動中所表現出的英勇事蹟,經總統明令予以褒揚的人員。這些人員的英勇行為被總統親自承認和表揚,以示對他們的崇高讚揚和榮譽。 例如,如果一位軍人在戰鬥中表現出色,為國家帶來了重大勝利,並因此受到總統的明令褒揚,那麼他的家屬也符合身後經明令褒揚的條件,有資格獲得撫卹金和待遇。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對於在軍事行動中做出特殊貢獻並因此失去生命的軍人,以及他們的家屬,能夠得到適當的撫卹和照顧。這些待遇是對他們對國家和軍隊所做的犧牲和奉獻的肯定和回報。
-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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