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一次卹金增發基數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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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因作戰或對國防軍事建設著有功績,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服役期間曾獲頒勳獎章者。 二、服役期間授有文官勳獎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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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款,軍人一次卹金增發的基數標準指的是服役期間曾獲頒勳獎章或授有文官勳獎章的情況。例如,如果一名軍人在服役期間因作戰或對國防軍事建設有突出成績,被授予某種勳獎章或文官勳獎章,那麼他就符合軍人一次卹金增發的基數標準的要求。詳細的辦法和標準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中相關的規定為依據。
-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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