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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一次卹金增發基數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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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因作戰或對國防軍事建設著有功績,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服役期間曾獲頒勳獎章者。 二、服役期間授有文官勳獎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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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款,軍人一次卹金增發的基數標準指的是服役期間曾獲頒勳獎章或授有文官勳獎章的情況。例如,如果一名軍人在服役期間因作戰或對國防軍事建設有突出成績,被授予某種勳獎章或文官勳獎章,那麼他就符合軍人一次卹金增發的基數標準的要求。詳細的辦法和標準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中相關的規定為依據。

  •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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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一次卹金增發基數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一次卹金增發基數標準第 3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因作戰或對國防軍事建設著有功績,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服役期間曾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一次卹金增發基數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