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一次卹金增發基數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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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作戰死亡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增發一次卹金之規定如下: 一、空中、潛水,或奉派深入敵後任務者給與十二個基數。 二、空降任務者給與九個基數。 三、海上任務者給與七.五個基數。
- 2.因公執行特殊危險任務死亡者,按前項基數三分之二發給一次卹金。
- 3.執行陸上特殊任務,其危險程度相當於前兩項各款之情形者,比照發給一次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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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一次卹金增發基數標準第4條,軍人因作戰死亡而獲得增發一次卹金,其基數標準如下: 1. 空中、潛水,或奉派深入敵後任務者:給予十二個基數。 2. 空降任務者:給予九個基數。 3. 海上任務者:給予七.五個基數。 此外,若軍人因公執行特殊危險任務而死亡,則根據前述基數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一次卹金。同樣地,若執行陸上特殊任務的危險程度相當於前述情形,則也應按照相應的基數發給一次卹金。 例如,如果一位軍人在空中執行潛水任務時死亡,根據第1款的規定,其家屬應該獲得十二個基數的一次卹金。又如,如果一位軍人在陸地執行特殊危險任務時死亡,且該危險程度相當於空中潛水任務,則根據第3款的規定,其家屬也應該獲得十二個基數的一次卹金。
-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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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