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一次卹金增發基數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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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軍人死亡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增發一次卹金之規定如下: 一、第二條第一項人員發給二十個基數。 二、第二條第二項人員發給三十個基數。 三、第二條第三項人員發給四十個基數。
- 2.同時具有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情形,擇增發基數標準較高者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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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軍人撫卹條例第5條規定,軍人死亡時,一次撫卹金的增發基數標準如下: 1. 第二條第一項人員:發給二十個基數。 2. 第二條第二項人員:發給三十個基數。 3. 第二條第三項人員:發給四十個基數。 如果同時符合第二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情形,則按照較高的基數標準進行發給。 參考資料:86年軍人撫卹條例第5條
-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二條第三項條文
- 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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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