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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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派國外之軍人,因傷病無法回國檢定身心障礙等級者,由其隸屬單位檢具傷病軍人國外醫院診療之完整病歷紀錄等相關資料,送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依據該等資料,按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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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資料,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第7條規定,在一些情況下,因為軍人傷病無法回國進行身心障礙等級檢定,他們的隸屬單位可以提供國外醫院的診療病歷紀錄等相關資料,交由國防醫學院的三軍總醫院依據這些資料來進行身心障礙等級的檢定。 根據我們提供的資料,這個法規主要是為了解決因為軍人無法回國進行身心障礙等級檢定的問題而制定的。例如,假設一位軍人在國外因傷病不能回國進行檢定,他的隸屬單位可以收集該軍人在國外醫院的診療病歷紀錄等相關資料,然後提交給國防醫學院的三軍總醫院,以便根據這些資料來進行身心障礙等級的檢定。 參考資料: - 《國軍身心障礙者複檢作業規定》(國防部,2017) - 《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國防醫學院,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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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