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規定各身心障礙等級之身心障礙狀態,應視為該身心障礙之最低規定,低於此規定者,應依低一等級核判。
- 2.身心障礙等級、身心障礙狀態未列入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內者,國軍醫院應依據醫學評註身心障礙狀態,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按其身心障礙狀態議定身心障礙等級。如有疑義,報由國防部召開醫務評審會解釋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所提供的內容,我們可以釐清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的相關標準。根據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第6條的規定: 1. 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規定了各身心障礙等級的身心障礙狀態。這些規定應被視為該身心障礙之最低規定,如果某人的身心障礙狀態低於這些規定,則應根據低一等級進行評定。 例如,在第139項“椎間盤突出症合併神經功能障礙”中,規定了不同情況下的等級分類,如“椎間盤突出症,無神經功能障礙者”屬於“常備役乙等體位”,而“椎間盤突出症合併神經功能障礙,經手術治療一年以上無神經功能障礙者”則屬於“替代役乙等體位”。這些等級分類可以作為判斷身心障礙等級的標準。 2. 如果某個身心障礙等級或身心障礙狀態未列入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內,國軍醫院應根據醫學評註身心障礙狀態,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按其身心障礙狀態議定身心障礙等級。 這意味著如果某個身心障礙狀態沒有在標準表中列出,而國軍醫院認為這個狀態屬於身心障礙,他們可以依據醫學評註來議定相應的身心障礙等級。 3. 如果對於身心障礙等級的檢定有任何疑義,可以報請國防部召開醫務評審會解釋。 如果在具體情況下對身心障礙等級的檢定有任何疑問,可以向國防部提出報告,並要求國防部召開醫務評審會來討論和解釋。
- 核名詞
- 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