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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指國防部核定員額,經人事權責單位准有案,且其服務單位屬政府機關類型,並持有服務證之編制內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以下合稱聘雇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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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2條的解釋如下: 本辦法所稱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指國防部核定員額,經人事權責單位核准有案,且其服務單位屬政府機關類型,並持有服務證之編制內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以下合稱聘雇人員)。 這條法規的主要目的是定義哪些人員可以享有該辦法所提供的傷亡照護金。根據該條,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指的是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 1. 國防部核定員額:即國防部已經核定該人員的職位和人數。 2. 人事權責單位核准有案:該人員經由相關的人事權責單位審核並核准。 3. 服務單位屬政府機關類型:該人員所服務的單位屬於政府機關的一種。 4. 持有服務證之編制內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該人員持有正式的服務證,並且屬於國防部編制內的軍中聘任人員或僱用員工。 這些條件的主要目的是確定員工是否符合法規所要求的資格,以便能夠享有該辦法所提供的傷亡照護金。例如,如果一名員工符合以上四個條件,並且因為工作而受到了傷害或遭受失能,他就有資格申請該辦法所提供的傷亡照護金。 這些解釋的來源主要來自《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本身,並且根據最新的法規和官方文件進行解讀。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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