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 3 條
- 1.聘雇人員死亡或經檢定為身心障礙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照護金。
- 2.前項照護金之發給作業,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3條,非適用於聘雇人員死亡或檢定為身心障礙的情況下,國防部負責發給照護金。具體的照護金發給作業可以由國防部委託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來處理。 參考資料: 1. 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修訂日期:2017年12月27日) 2. 勞動基準法(修訂日期:2020年1月22日) 3. 國防部相關規定和辦法(如可取得)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