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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 3 條

  1. 1.聘雇人員死亡或經檢定為身心障礙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照護金。
  2. 2.前項照護金之發給作業,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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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3條,非適用於聘雇人員死亡或檢定為身心障礙的情況下,國防部負責發給照護金。具體的照護金發給作業可以由國防部委託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來處理。 參考資料: 1. 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修訂日期:2017年12月27日) 2. 勞動基準法(修訂日期:2020年1月22日) 3. 國防部相關規定和辦法(如可取得)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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