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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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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死亡,除依前條規定,給與一次照護金外,每年給與六個基數之年照護金,給與年限如下: 一、作戰死亡者:給與二十年。 二、因公死亡者:給與十五年。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就學未滿三年者,給與三年,滿三年者,給與四年,以後每增加二年增給一年,不滿二年之年資,按每增加二月增給一月計算,不滿二月者,以二月計;最高以十二年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6條的規定,軍事學校軍費學生若因死亡,除了給予一次照護金外,每年還會給予六個基數的年照護金。根據不同情況,給予的年限如下: 一、作戰死亡者:給予二十年的年照護金。 二、因公死亡者:給予十五年的年照護金。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就學時間未滿三年者,給予三年的年照護金;就學時間滿三年者,給予四年的年照護金;每增加兩年就增加一年的給予年照護金,不滿兩年的年資則按照每增加兩個月增加一個月計算,不滿兩個月的年資則按照兩個月計算;最高限制為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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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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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 6 條規定:「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死亡,除依前條規定,給與一次照護金外,每年給與六個基數之年照護金,給與年限如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