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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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死亡,除依前條規定,給與一次照護金外,每年給與六個基數之年照護金,給與年限如下: 一、作戰死亡者:給與二十年。 二、因公死亡者:給與十五年。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就學未滿三年者,給與三年,滿三年者,給與四年,以後每增加二年增給一年,不滿二年之年資,按每增加二月增給一月計算,不滿二月者,以二月計;最高以十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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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6條的規定,軍事學校軍費學生若因死亡,除了給予一次照護金外,每年還會給予六個基數的年照護金。根據不同情況,給予的年限如下: 一、作戰死亡者:給予二十年的年照護金。 二、因公死亡者:給予十五年的年照護金。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就學時間未滿三年者,給予三年的年照護金;就學時間滿三年者,給予四年的年照護金;每增加兩年就增加一年的給予年照護金,不滿兩年的年資則按照每增加兩個月增加一個月計算,不滿兩個月的年資則按照兩個月計算;最高限制為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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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