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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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死亡,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照護金: 一、作戰死亡者:給與三十三個基數。 二、因公死亡者:給與二十六個基數。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二十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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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5條,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死亡時,根據不同情況給予不同的照護金。作戰死亡者將給予三十三個基數的照護金,因公死亡者將給予二十六個基數的照護金,而因病或意外死亡者將給予二十個基數的照護金。 上述規定可以保障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在不同死亡情況下的照護金待遇,以確保其家屬能夠得到適當的賠償支援。 參考資料: - 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 中華民國國軍軍職死亡及傷亡俸津貼標準及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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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