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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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對象如下: 一、死亡者:發給死亡照護金,以遺族為受益人。 二、身心障礙者:發給身心障礙照護金,以本人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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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4條的规定,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的發給對象如下: 1. 死亡者:發給死亡照護金,以遺族為受益人。具体受益人可以根据民法有關繼承之規定来确定。 2. 身心障礙者:發給身心障礙照護金,以本人為受益人。 根据《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在學生身心障礙者或死亡者的情况下,对应的照護金款项将根据法律规定发给对应的受益人。
- 受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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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