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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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死亡或經檢定為身心障礙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照護令及照護金。
- 2.前項照護令及照護金之發給作業,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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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3條的規定,當軍事學校的軍費學生死亡或被檢定為身心障礙時,除了本辦法中另有規定外,國防部將發給照護令及照護金。根據該辦法的規定,國防部有權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負責處理照護令及照護金的發給作業。 根據國防部官方網站上的「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公告(https://www.mnd.gov.tw/New_Inside_Page.aspx?pageno=0&totalno=159&fbclid=IwAR0G2SaQ_mnELqZT4ukqiuUolr_Eur7LcEnlayuVmSoQjifLW40JGQog_gU ),這項辦法是為了確保軍事學校的軍費學生在死亡或身心障礙情況下獲得適當的照護。此辦法規定照護令及照護金的發給由國防部負責,並可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處理相關作業。這是為了確保學生在需要照護時能夠及時獲得協助和資源。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軍事學校的軍費學生在訓練過程中不幸喪生,該學生的家屬可以向國防部提出申請,要求獲得照護令和照護金。國防部將根據辦法中的規定評估申請情況並發放相應的照護令及照護金。這有助於確保學生的家屬能夠在面對喪失時得到必要的支援和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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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