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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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義務役官兵,指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常備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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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2條,所謂義務役官兵指的是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常備兵。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義務役法》第3條,義務役官兵指的是非志願擔任職業軍人而根據法律的規定應當進行義務役的人。 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常備兵的定義可參考《義務役法》第8條、第9條及第10條。根據這些條款,義務役預備軍官包括接受國防教育訓練並具備符合法定資格的志願擔任軍官的人,義務役預備士官包括接受國防教育訓練並具備符合法定資格的志願擔任士官的人,而常備兵指的是根據登記和抽籤等方式,由相關部門選拔出的、符合法定年齡和體能等條件的人。 根據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2條,義務役官兵在因病停役期間如發生傷亡,根據該辦法可以獲得傷亡照護金。這是一項保障義務役官兵權益的規定,旨在提供適當的照護和資助給予在義務役期間因病而受傷或死亡的官兵和其家庭成員。具體的實施細則請參閱相關的行政規章和實務指引。 範例:如果一位義務役預備軍官因病停役期間發生了意外傷害,需要接受醫療和康復治療,根據該辦法的規定,他有資格申請傷亡照護金以支付相關的醫療費用和其他必要的支出。詳細的申請程序和資格條件可以參考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的其他相關條款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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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